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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記得前不久看到新聞報導還有部落格裡大家氣憤的那則新聞嗎?
面對這些殘酷的業者,真為那些狗狗感到痛心.....

剛剛又再度收到MAIL,看到這兩則新聞報導
雖然很慶幸寵物終於受到注目了
但是這些法令與政策真的是百分之百的保障了所有的寵物們嗎?!



【記者許麗珍/台北報導】寵物業者昨天爆料,台北縣有寵物繁殖業者炒作名犬賺錢,另將已無繁殖能力或利潤的大型犬,賣給羊肉爐業者當食材,行徑殘忍也損害消費者健康。

 

不願具名的寵物業者表示,繁殖場透過熟人牽線,將老弱大型犬賣給羊肉爐業者。賣狗的繁殖場業者告訴他,因為狗肉與羊肉味道差不多,消費者很難查覺店家「掛羊頭賣狗肉」。

 

爆料的業者還說,這家狗繁殖場曾一次賣十隻老狗賣給羊肉爐店家,原因是大型犬已無生產能力,與其花飼料錢在老弱的大型犬身上,不如賣給店家賺一筆。


動保團體出示被寵物店遺棄的犬隻照片,多數骨瘦如柴、奄奄一息。
圖中這隻黃金獵犬瘦到僅剩九公斤,不到正常體重四十公斤的四分之一。


民間團體播放寵物店發現骨瘦如柴的大型母犬影片
這隻狗被當成繁殖工具,過度生殖的結果,乳房乾癟下垂。


【米香麻】這真的是人見人愛的黃金嗎?!為什麼要這麼殘忍的對待他們!

【記者許麗珍/台北報導】

 

多個民間團體昨天質疑國內管理寵物業者法令過於簡陋,無法杜絕寵物業者炒作名犬,虐待種犬過度懷胎、生產,要求主管機關比照美英,將非法繁殖、買賣寵物處以徒刑。

 

立委田秋堇、蕭美琴、賴幸媛昨天舉辦「檢討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法令與政策」公聽會,現場播放屏東縣九如鄉寵物店犬屍、烏來業者犬隻過度繁殖、新竹繁殖小型犬業者虐犬的照片,令人怵目驚心。

 

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,昨天出示的寵物繁殖業者大量棄犬、虐犬事件並非個案,但現行法令無法遏止類似情形,台灣有必要參考國際立法範例與經驗,重新檢討或另訂管理法令。

 

狗友會成員張敏惠指出,依先進國家標準,虐待動物與非法繁殖買賣寵物都應處徒刑,而且寵物業管理辦法也應對繁殖與買賣業者分別規範,繁殖買賣寵物一胎以上應申請執照、種母犬須一至兩歲以上才得繁殖、每胎須間隔十二個月、每隻母狗一生最多只能繁殖六胎,寵物店所賣犬隻來源須植入晶片,並附完整的來源紀錄。

【中時電子報】

 

在台灣各個角落,寵物店或犬舍因為販賣不健康的犬隻而造成的糾紛還不知有多少!狗狗常見的遺傳性疾病,並不只有大型狗常見的犬髖關節形成不良症而已,中小型狗同樣有著遺傳性疾病的問題,包括先天性癲癇、心臟病、膝關節異位等等。而其他買到感染犬瘟、腸病毒等重大傳染病而造成死亡或有嚴重後遺症的狗狗,也是常見的糾紛。

 

    錢拿回來就沒有損失了嗎?在往後的日子裡,無辜的飼主將面對的是一生都無法痊癒的狗兒。雖然大部分飼主願意承擔責任、接受事實,盡量提供狗寶貝最佳的醫療和照護,但也有少部分的飼主選擇將狗兒棄養,任牠們拖著病痛的身軀流浪落街頭,造成流浪犬問題。

 

    Lulu的馬麻說:「我買Lulu的時候,店家沒有主動提供寵物買賣契約,也沒有做任何保證,只簽了一份『不得退換』的約定。」在確認Lulu罹患CHD後,她向店家反應,希望他們能通知購買同胎的飼主早點去檢查,店家卻避重就輕地聲稱種公是從國外進口,血統優良,一隻好幾百萬,不可能發生這種問題。

 

    那麼,如果在購買狗狗時,簽訂了所謂的「寵物買賣契約」,是否就可以保障飼主的權益呢?針對此點,犬髖關節狗友會的會長Amy強調:「別以為簽訂所謂的寵物買賣契約就可以保障你!待你看清內容,就知道那根本是『喪權辱狗』。」

 

    所謂的「寵物買賣契約」

 

    其實未經過官方認可?

 

    寵物業者號稱的「寵物買賣契約」,是由寵物同業公會自行訂定,並沒有經過農委會的官方認可,真正的目的當然是在保障賣家。以第三條第五點為例,「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內,標的寵物經由特約之動物醫院,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癲間、髖關節及毛囊蟲疾病,甲方應依原價金五折再售與標的寵物同等值幼犬(貓)予乙方,該患病犬(貓)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。」此條文的意思就好像,消費者花兩萬元購買一台冰箱後發現有損壞,雖然壞冰箱可以由廠商收回,但卻要消費者再花一萬元購買一台新的冰箱。 

    因此,針對此低於民法規範、不平等對待消費者、藐視動物權利的契約內容,動保團體一直希望透過協商修正,卻得不到業者的回應。

 

    再者,既然寵物店販賣貓狗,就必須依照「寵物業管理辦法」需要有合格販賣執照,而繁殖業者也必須依規定要有許可證號。當一個消費者購買同伴動物時,理當同時需要這隻貓或狗的繁殖業者編號和販賣業者編號。這樣不但能讓消費者買得明白,也能促使繁殖業者和販賣業者的所作所為,攤在陽光下被檢視。當然,徹底的執行需要消費者購買時的堅持與配合,以及嚴格公正的稽查單位,才能對寵物福利和飼主權益,有更進一步的保障。

 

    現行的「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案件獎勵辦法」,是有通報和回覆系統的,希望政府對同伴動物的規範和執行上,也能夠有同等的重視和稽查,對寵物相關業者進行列管,並採取重罰,尤其是累犯更不能輕視,或許就能有效遏止不重視寵物生命和福利的商家,也能減少近期類似屏東繁殖業者棄養而發生狗吃狗的悲劇。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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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ip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5) 人氣()